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九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九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推进京津冀一卡通和京津冀一网通办融合发展,推动电子社会保障卡二维码与政务服务码、其他行业码互通互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