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七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和本市确定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的领域,不再发放功能重复的民生服务卡(码)。国家另有发卡(码)要求的,按照规定实现融合使用,推动多卡集成、多码融合、一码通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