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二条 支持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交易活动。数据交易机构应当制定数据交易规则,对数据提供方的数据来源、交易双方的身份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留存审查和交易记录,建立交易异常行为风险预警机制,确保数据交易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
本市公共机构依托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服务和数据产品交易活动。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机构入场交易。
本市公共机构依托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服务和数据产品交易活动。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机构入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