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数字产业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源社区等,围绕前沿领域,提升基础软硬件、核心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和生产装备的供给水平,重点培育高端芯片、新型显示、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支持企业发展数字产业,培育多层次的企业梯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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