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数字经济安全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数字经济安全 第四十七条 市网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构建跨领域、跨部门、政企合作的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