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数字经济安全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数字经济安全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数据分类分级、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措施,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升本市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业、本地区数据安全负指导监督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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