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数字经济安全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数字经济安全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强化数字经济安全风险综合研判,推动关键产品多元化供给,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原创性、引领性创新领域,支持可持续发展的业态和模式创新;规范数字金融有序创新,严防衍生业务风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