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城市建设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城市建设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智慧城市发展规划,通过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技术评审,并实行项目规划、建设、验收、投入使用、运行维护、升级、绩效评价等流程管理。不符合流程管理要求的,不予立项或者安排资金,具体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公共机构提供信息化项目开发建设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依约移交软件源代码、数据和相关控制措施,保证项目质量并履行不少于两年保修期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公共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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