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三十二条 在网络电信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三)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
(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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