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三十一条 在旅游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二)采挖景区植物,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三)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
(一)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二)采挖景区植物,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三)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