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三十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三十条 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二)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
(三)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五)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一)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二)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
(三)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五)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