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九条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逆行,乱穿马路;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座位;
(五)从车辆中向外抛物;
(六)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按照规定停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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