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三)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以谩骂、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五)在遇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三)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以谩骂、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五)在遇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