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七条 在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四)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五)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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