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持续治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与首都城市形象不相符、人民群众普遍厌恶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以及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新产生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