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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