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增强首都意识,维护首都文明形象,积极支持和参与国家及本市依法组织的重大活动,注重国际交往文明礼仪,配合相关管理措施,参与相关服务保障活动;传承和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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