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