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九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专项使用,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督。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旅游发展的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