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99-03-30 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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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 第二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业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 第三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首都优势,突出北京特色,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 第四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加强规划与管理,促进... 第五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管理工作。 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 第六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服务、沟通和监督作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旅游... 第七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破坏旅游资源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八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研究旅游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旅游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专项使用,市财... 第十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指导实施,组织和协调首都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重大促销活动和... 第十一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督促和指导旅游经营者改善服... 第十二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旅游业。对在远郊区、县经济不发达地区投资旅游业,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市和区、县人民... 第十三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三条 本市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促进国内旅游,鼓励开发展现古都风貌,体现现代文明,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和参与性的旅游项目。 第十四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北京历史、文化内涵或者旅游地独特性的旅游纪念品。 第十五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五条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旅游规划

第十六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 第十六条 开发本市旅游资源,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 第十七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首都城市性质和布局原则,编制本市旅游业发... 第十八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计划、规划管理部门对饭店、旅游区(点)、大型游乐场等旅游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或者区、县旅游... 第十九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资源... 第二十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避免盲目建设;不得兴建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利...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采取保密措施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大型游乐场,其设备、设施应当具有产品...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进修;国家规定必须具有岗位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应当取...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应当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节 旅行社和导游员 第二十九条 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或者以业... 第三十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节 旅行社和导游员 第三十条 外埠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后...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节 旅行社和导游员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节 旅行社和导游员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与其他旅游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佣金或者折扣,但双方必须如...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节 旅行社和导游员 第三十三条 导游员(含兼职导游员)应当具有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导游员资格证书》。 导游...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节 旅行社和导游员 第三十四条 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 (二...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三节 旅游住宿 第三十五条 饭店、旅店等旅游住宿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旅馆业管理的规定,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和质...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三节 旅游住宿 第三十六条 旅游住宿单位接待外国旅游者,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旅游涉外接待合格证》和公安...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三节 旅游住宿 第三十七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饭店实行星级评定,星级评定工作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星级饭店应...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三节 旅游住宿 第三十八条 设立饭店管理公司,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聘请饭店管...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四节 旅游区(点) 第三十九条 本市对旅游区(点)实行标准化管理。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 第四十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四节 旅游区(点) 第四十条 新建的旅游区(点)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四节 旅游区(点) 第四十一条 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接待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停车场、公厕、环卫、通讯和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四节 旅游区(点) 第四十二条 旅游区内设有收费旅游点或者旅游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不得强行向旅游者兜售联票...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四节 旅游区(点) 第四十三条 在旅游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纠缠、...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四节 旅游区(点) 第四十四条 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接待需要,设置地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志等;对具有一定...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四节 旅游区(点)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旅游区(点)的环境整洁和美观,维护旅游秩序,爱护旅游设施。 ...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五节 定点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服务质量,本市对接待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团队的旅游经营者实行定...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五节 定点管理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及其导游员应当将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团队的住宿、就餐、乘车、购...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饭店、旅游定点单位和饭店管理公司进行年度复核或者审验。 饭店...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检查证件,依... 第五十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至(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给予或者收受回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没有持导游员执业证书或者佩带导游员胸卡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多次被旅游者投诉的,或者年度复核、审验不合格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 第六十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业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