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管理工作。
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旅游业进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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