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加强规划与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