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二节 旅行社和导游员

第三十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节 旅行社和导游员 第三十条 外埠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后,方可在本市经营旅行社业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行社或者旅游机构在本市设立常驻机构,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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