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二节 旅行社和导游员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节 旅行社和导游员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旅行社及其导游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
旅行社及其导游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