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二节 旅行社和导游员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节 旅行社和导游员 第三十三条 导游员(含兼职导游员)应当具有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导游员资格证书》。
导游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由旅行社委派,持导游员执业证书并佩带导游员胸卡。
导游员在导游活动中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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