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二节 旅行社和导游员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节 旅行社和导游员 第三十四条 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
(二)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三)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
(四)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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