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三节 旅游住宿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三节 旅游住宿 第三十六条 旅游住宿单位接待外国旅游者,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旅游涉外接待合格证》和公安机关颁发的《涉外安全合格证》。
旅游住宿单位接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者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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