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三节 旅游住宿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三节 旅游住宿 第三十六条 旅游住宿单位接待外国旅游者,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旅游涉外接待合格证》和公安机关颁发的《涉外安全合格证》。
旅游住宿单位接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者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旅游住宿单位接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者按照前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