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三节 旅游住宿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三节 旅游住宿 第三十七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饭店实行星级评定,星级评定工作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星级饭店应当按照所定星级的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及其他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