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三节 旅游住宿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三节 旅游住宿 第三十八条 设立饭店管理公司,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聘请饭店管理公司管理饭店的,聘请单位应当将所聘公司及人员情况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聘请饭店管理公司管理饭店的,聘请单位应当将所聘公司及人员情况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