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四节 旅游区(点) 第四十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四节 旅游区(点) 第四十条 新建的旅游区(点)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