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四节 旅游区(点)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四节 旅游区(点) 第四十一条 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接待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停车场、公厕、环卫、通讯和安全保障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旅游区(点)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景区景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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