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四节 旅游区(点)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四节 旅游区(点) 第四十三条 在旅游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