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四节 旅游区(点)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四节 旅游区(点) 第四十四条 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接待需要,设置地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志等;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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