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四节 旅游区(点)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四节 旅游区(点)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旅游区(点)的环境整洁和美观,维护旅游秩序,爱护旅游设施。
旅游区(点)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的日常清洁和维护,设置必要的清扫人员,创造文明、整洁的旅游环境。
旅游区(点)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的日常清洁和维护,设置必要的清扫人员,创造文明、整洁的旅游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