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五节 定点管理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五节 定点管理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及其导游员应当将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团队的住宿、就餐、乘车、购物、医疗咨询、摄像、娱乐等旅游活动,安排在旅游定点单位。旅游定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