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五节 定点管理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五节 定点管理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及其导游员应当将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团队的住宿、就餐、乘车、购物、医疗咨询、摄像、娱乐等旅游活动,安排在旅游定点单位。
旅游定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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