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饭店、旅游定点单位和饭店管理公司进行年度复核或者审验。
饭店、旅游定点单位和饭店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交更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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