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投诉;
(三)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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