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检查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文明执法。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旅游经营活动。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旅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