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检查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文明执法。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旅游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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