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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