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北京市旅行社质量监督管理所依法受理旅游者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投诉。
北京市旅行社质量监督管理所依法受理旅游者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