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