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给予或者收受回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撤销旅游定点单位的资格或者降低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的等级,吊销导游员的执业证书,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导游员,3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