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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