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多次被旅游者投诉的,或者年度复核、审验不合格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撤销旅游定点单位的资格或者降低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的等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