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业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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