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没有持导游员执业证书或者佩带导游员胸卡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经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导游员执业证书,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导游员,3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对无导游员执业证书从事导游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