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五节 定点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五节 定点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服务质量,本市对接待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团队的旅游经营者实行定点管理。
餐馆、商店、饭店、旅游客运车船公司、医疗咨询机构、文化演出场所、摄影摄像公司等旅游经营者,均可以提出定点申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对设施和服务达到规定标准的,颁发旅游定点单位资格证书和标志,并予以公布。
定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商业、卫生、文化、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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