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二节 旅行社和导游员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节 旅行社和导游员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与其他旅游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佣金或者折扣,但双方必须如实入帐,不得帐外暗中给予或者收受回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