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二节 旅行社和导游员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节 旅行社和导游员 第二十九条 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或者以业务交流合作、咨询服务等名义变相经营旅行社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