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应当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置和提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